这个月家里人都很高兴,哥哥又晋职晋衔,成为部队一名正营职军官,嫂子去北京的随军手续可以办了,侄女也可以去北京上学了。我们都想着手续赶紧办完了,好招呼南京的亲朋好友聚聚,庆贺一下。
可是这几天嫂子的眉头渐渐地锁上了。
这一天吃完晚饭,我和嫂子在厨房洗碗,便问她:“咋了,你和哥快团聚了,怎么看你还心事重重的呐?”
嫂子长吁了一口气,带着疲惫地说:“原本这随军政策明摆着的,我们也是按照你哥单位列出的清单在准备材料、跑手续,以为不费劲的事儿,可谁知道这里面一个坎接着一个坎,现在还遇到个大坎,难迈着呢!”
追问之下,嫂子把来龙去脉说了一遍,我一听不由长叹:“神仙打架,凡人遭殃。”
原来,北京落户地的相关部门要求,迁入北京的驻军家属,要持有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入北京的随军手续,其中一个是“户籍证明”。
而嫂子在南京的派出所请求开具户籍证明时,户籍警却告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故江苏省公安厅于2006年就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今后不得再开具户籍证明。
当时嫂子以为全国政策是一致的,也就没往心里去。可是由于缺了户籍证明,材料在北京审查未通过。哥哥打电话回来问,嫂子就将南京当地派出所的说法原原本本回答了一遍。
哥哥又去北京落户地政府问了一遍,人家说,江苏省公安厅有这项规定,可以,但须嫂子提供当时江苏省公安厅就此项规定下达的红头文件,复印件也行。
嫂子一听就不靠谱,但也只有硬着头皮来到南京当地派出所。没想到一听说北京方面的要求,这一次户籍警的口气更生硬了:“北京凭啥要我们把红头文件给他看,我们是平级的,没有隶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我们没有义务提供。”
嫂子一看没门儿,只好垂头丧地回来了。这不,这几天正为这事愁呐。
后来,我找了一个在江苏省公安厅工作的高中同学咨询,同学证实,确实江苏省公安厅以苏公厅[2006]363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再开具户籍证明。
他给我支了个招,让我嫂子把她集体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从单位借出来复印一下,然后把复印件拿到派出所盖章,这个盖了派出所公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复印件就具有相当于户籍证明的效力。
哥哥拿着这个盖章的复印件,请单位出面与北京落户地政府协调了一下,总算勉强走通了程序,随军材料通过了审查。
嫂子接到哥哥通知材料已经审查通过的电话,高兴得不得了,直夸我聪明能干,她怎么就想不到办法只会干着急呢?
看着她喜极欲泣的样子,听着她一连串的称赞,我却没有那股高兴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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