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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无积蓄,继女出钱购房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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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继父获得购买房改房的资格,却苦于没有积蓄,由继女出钱将房子买下;如今,眼看自己的房产权利遭到无视,继女只得和继父对簿公堂。

  继父无积蓄,继女出钱购房

  葛玉倩是葛香圃的继女,两代人一直相处融洽。1997年,相关房改政策允许包括葛香圃在内的离退休干部购买自己所居住的公有房屋。当时葛香圃没有什么积蓄,就和已经出嫁的继女葛玉倩协商,约定由葛玉倩出资,以他的名义买下该公有住房。

  当时,3万余元的购房款对葛玉倩来说也是一笔很大的数字。但她考虑到老父亲的意愿,同时也希望给父母一个安稳的居住环境,所以她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积蓄,还向其他人借了一部分款项,一齐交给了葛香圃,将房屋产权买下。

  葛玉倩出了所有的钱,却不能登记为产权人,于是继父葛香圃向她出具了一纸《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说明》,内称:“1997年……对离退休干部现住房屋按优惠价格出售。由于我无钱购买,故同意女儿葛玉倩以我的名义于1998年4月按规定价格叁万零陆佰叁拾玖元购得(注:30639元中我借给其壹仟元)。1.此房的房权理应属于葛玉倩所有;2.此房以我的名义购买,故我与其母李淑珍有权居住至终身;3.其兄葛玉迅借住一间,理应付房租,租金多少,可由双方协商而定。一九九八年九月。葛香圃亲笔”。

  之后,葛香圃老两口一直安心地居住在该房内。2006年2月,葛玉倩的母亲李淑珍去世。出于对继父的信任,葛玉倩在“借”继父名字购买此房后,始终没有要求过办理此房的更名过户手续。

  然而,葛玉倩发现继父的遗嘱中,并没有写明自己继承房产的权利。葛玉倩同继父进行了沟通。不料继父葛香圃气呼呼地说,这房子本来就是他自己的,与葛玉倩无关。因为当初买下这套房子是由于他具有购房资格,享受了优惠的价格。否则,依照葛玉倩出资的3万元,怎么可能买下近百平方米的房产?

  在协商无果后,葛玉倩将其继父葛香圃诉至法院。

  法院作出判决,继女享有60%产权

  2014年9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处房产由葛玉倩享有40%的产权份额。葛玉倩和其丈夫不服,又委托律师将此案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审原告葛玉倩应享有涉案房产全部产权,而非仅仅是40%。理由是原审被告葛香圃在其书写的“购房说明”中已经声明,上诉人已经“购得”该房屋,不仅是“购买”,而且是“得到”。代理律师指出,葛香圃购买房改房时的工龄优惠问题,不能阻却其亲笔书写的“购房说明”的效力。

  从本案葛香圃亲笔书写的“购房说明”来看,其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确的,如果后来以归还出资的方式变更了“购房说明”中关于产权的约定,应属于家庭重大事项的变化,一般也应形成其他的协议、约定或文件。

  但本案中,葛香圃对此除其本人陈述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因此无法否定或变更“购房说明”中关于产权的约定,故“购房说明”仍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2014年11月1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改判葛玉倩享有房产60%的产权份额。

  本案中葛玉倩能够最终获得60%的房产份额,关键在于那份书面的《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说明》,这是本案的核心证据。由此可见,即使在亲属、好友之间,如果发生借款、还款等经济往来,还是应写下一纸字据为好,以免天长日久说不清楚,而产生巨大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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