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过多久,又出了个类似的案子。一个私塾先生,上课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静处小解,偶一抬头,却见对面楼上有一少女倚窗眺望,塾师不禁对那位少女笑了笑,那少女脸色大变,马上关了窗。私塾先生小解完毕,像没事一样回到课堂。没过多久,就听见外面吵吵嚷嚷,说是对面有一少女上吊身亡。私塾先生一听,不由得拍桌惊呼:“哎呀!今天错了。”教室里恰好有一学生是少女的弟弟,急忙回家探视。女儿死得莫名其妙,父母百思不得其解,一听儿子说起私塾先生的异常举动,觉得大为可疑,立马报官。私塾先生被捉到官府里去,判了个“绞监候”。案子到了刑部,还是上次那个司员,坚持“虽无实事,其心可诛”,最后拟为“情实”,又送掉一条性命。
读了这两则故事,那些有“性骚扰”癖好的大概要暗自庆幸——真是赶上了好时候,不然,多少脑袋都是不够砍的。“刀笔杀人”的厉害可见一斑。但我们不禁要问,那个刑部司员为何道德感如此强烈,对可杀可不杀的嫌犯非得杀而后快呢
其实,与其说那个刑部司员心太狠,倒不如说当时的法律太严酷。在现代根本构不成犯罪的行为,在那时却要问成死罪,法律严酷至此,原因何在?案子发生在晚清,但根子却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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